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临时措施

在迟延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一缔约方可根据关于存在明确证据表明增加的进口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的初步裁定,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200日。此类措施应采取中止按本协定的规定进一步降低此产品关税税率,或是将关税提高至不超过本章第三条(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第二款第(二)项中的较低税率水平的形式。

如随后进行的调查未能确定进口增加对一国内产业已经造成或威胁造成严重损害,则额外征收的关税或保证金应予迅速退还。任何此类临时保障措施的期限都应计为最终保障措施的最初期限和任何延长期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