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调查程序和透明度要求

进口缔约方只有经过主管机关按照《保障措施协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二款进行调查后,才能采取本节项下的保障措施;为此目的,《保障措施协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第二款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被纳入本协定并成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每一缔约方应保证其主管机关在发起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双边保障措施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