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通知和磋商
在下列情况下,一缔约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缔约方:
发起一项调查;
采取一项临时保障措施;
作出进口增长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认定;
决定实施或延长一项最终保障措施;并且
决定对先前采取的保障措施进行修改。
在作出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所指的通知时,实施该保障措施的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所有相关的信息,如对所涉及产品的准确描述、拟议采取的措施、拟采取此措施的依据、拟议采取措施的实施日期和预计期限。做出通知的缔约方应提供一份该通知的非官方英译本。
实施临时或者最终保障措施,或延长保障措施的一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以审议依据本条第二款提供的信息,就双边保障措施交换意见,并依据本章第八条(补偿)规定就补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