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补偿

如一缔约方保障措施的实施时间总计超过3年,应其产品遭受保障措施的另一缔约方的请求,采取保障措施的缔约方应与另一缔约方进行磋商,目的是向其提供缔约双方都同意的贸易自由化补偿;该补偿以实质相等的贸易减让形式进行,或该补偿与因措施导致的附加关税价值相等。

如果缔约双方在第一款所指的磋商请求提出45日内未能就补偿达成协议,出口缔约方可以自由中止对实施保障措施的缔约方适用实质相等的贸易减让。

一缔约方在实施第二款所规定的中止减让的至少30日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缔约方。

第一款所规定的提供补偿的义务和第二款所规定的中止实质相等的减让的权利,应在保障措施终止之日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