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税收

就本条而言:

税收协定指在缔约双方之间生效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其他国际税收协定或安排;以及

税收措施不包括第二章第一条(一般适用的定义)中所定义的“关税”。

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协定的任何条款均不适用于税收措施。

仅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对税收措施授予相应的权利或赋予相应的义务时,本协定才对该税收措施给予权利或赋予义务。

本协定任何条款不得影响缔约双方在任何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关于某一税收措施,本协定与缔约双方已经生效的税收协定间存在不一致,后者在不一致的范围内效力优先。如缔约双方已签订税收协定,该税收协定项下的主管机关应具有独有的责任确定在本协定和该税收协定之间是否存在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