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成套货物
对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3所定义的成套货物,如果各组件均原产于一缔约方,则该成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该缔约方。如果成套货物由原产产品和非原产产品组成,只要按照本章第四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非原产产品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总价值的15%,则该成套货物仍应当视为原产于该缔约方。
对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3所定义的成套货物,如果各组件均原产于一缔约方,则该成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该缔约方。如果成套货物由原产产品和非原产产品组成,只要按照本章第四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非原产产品的价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总价值的15%,则该成套货物仍应当视为原产于该缔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