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直接运输

本协定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只适用于缔约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原产货物。

尽管有本条第一款规定,如果货物经过一个或者多个非缔约方转运,无论是否在非缔约方转换运输工具,或者临时储存不超过6个月,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仍应当视为在缔约双方之间直接运输:

货物的转运是基于地理原因或者仅出于运输需要考虑;

除装卸或者为保持货物良好状态的处理以外,货物在非缔约方未经过其他任何处理;以及

货物在非缔约方转运时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

为证明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向进口缔约方的海关提交非缔约方的海关文件或者满足进口缔约方海关要求的任何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