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微小含量

在下述情况下,产品虽不满足本协定附件4(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仍应当视为原产产品:

依据本章第四条(区域价值成分)确定的未发生所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产品离岸价的10%;以及

该产品满足其所适用的本章所有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