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区域价值成分
区域价值成分(RVC)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
RVC为区域价值成分,以百分比表示;
V为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离岸价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值;以及
VNM为依据本条第二款确定的非原产材料(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值。
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
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到岸价基础上调整的材料价值;或者
在进行制作或者加工的一缔约方最早确定的为非原产材料实付或者应付的价格。当产品的生产商在该缔约方获得非原产材料时,此类材料的价值不应当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的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依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生产商在产品生产中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应当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