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海关合作
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当给予相互合作和协助以确保海关法的合理适用,对海关程序,预防、调查以及打击海关违法行为的评估,以便在有效监管和便利贸易之间达到令人满意的平衡。
双方海关当局应在以下方面给予相互协助:
本章的实施和执行;
《海关估价协定》的适用;
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
制定和实施海关最佳实践和风险管理技术;
就适合加强海关管理的信息、最佳实践、经验做法、培训技能以及任何相关可以作为支持的做法进行交流;
建立或维持沟通渠道,以加强有效的信息交流,并提升就海关事务的协调;
加强对技术的应用,以提升对进出境以及过境的法律法规的守法情况;以及
双方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当以建设“智慧海关、智能边境、智享联通”为引领推进双方海关合作,以进一步增进互信和促进贸易便利,进而实现双方高水平的互联互通。
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应根据本章规定,在海关事务中给予相互合作和协助,并应考虑制订关于海关事务的双边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