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透明度

每一缔约方应当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渠道,及时公布与双方货物贸易相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适用的行政规章或程序。

每一缔约方应当指定一个或多个咨询点,处理利益相关人关于海关事务的咨询,并且在互联网上公布与此类咨询程序有关的信息。

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并以符合国内法的方式,每一缔约方应事先在互联网上公布与缔约方贸易有关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条例草案,为贸易商和其他相关人士提供评议的机会。

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并以符合国内法的方式,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在双方贸易有关的新的或修订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预留合理的时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