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预裁定

应出口商、进口商或任何具有合理理由的人员或其代表提交的包括所有必要信息的书面请求,在货物实际入境前,每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应当就下列事项作出预裁定:1

根据本协定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的货物原产地;

商品税则归类;以及

缔约双方同意的其他事项。

进口方海关当局应当自接受所有必要信息和完成要求后90日内作出预裁定。

每一缔约方应当规定,预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或者自预裁定规定的其他日期起生效,但前提是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事实或情况保持不变。

在下列情况下,进口方海关可以修改、撤销或取消预裁定:

如果该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有误;

如果预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或实际情形发生了变化;

如果提供了不实信息或隐瞒了相关信息;或者

为与其国内法律的变化、司法判决或本章修订的规定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