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最终报告
在仲裁庭考虑缔约双方提交的书面评论,并做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审查后,仲裁庭应当在发布初步报告的30日内或涉及易腐货物的紧急事项情况下的15日内,向缔约双方发布包括未达成一致事项的单独意见在内的最终报告。
在保护机密信息的前提下,最终报告应在不迟于报告向缔约双方发布后的15日内使公众可获得,除非任一缔约方不同意公开。
仲裁庭最终报告对缔约双方是最终且有约束力的。
在仲裁庭考虑缔约双方提交的书面评论,并做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审查后,仲裁庭应当在发布初步报告的30日内或涉及易腐货物的紧急事项情况下的15日内,向缔约双方发布包括未达成一致事项的单独意见在内的最终报告。
在保护机密信息的前提下,最终报告应在不迟于报告向缔约双方发布后的15日内使公众可获得,除非任一缔约方不同意公开。
仲裁庭最终报告对缔约双方是最终且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