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请求澄清最终报告

在报告发布后的15日内,任一缔约方可向仲裁庭书面请求澄清报告中该方认为需要进一步解释或界定的事项。此等请求的副本应送交另一缔约方。

仲裁庭应当在此等请求提交后的15日内答复。仲裁庭的澄清应当仅为对报告原始内容的更精确解释,而非对报告的修改。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议定,澄清请求的提出不使报告生效或执行裁决期限推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