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仲裁庭报告
仲裁庭的报告应当基于本协定的相关规定、缔约双方的陈述和主张,以及其他根据附件6(仲裁庭程序规则)第十四段可获得的信息。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在如下期间发布初步报告:
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的120日内;或
在涉及易腐货物的紧急事项情况下,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的60日内。
初步报告应当包括:
事实和法律认定;和
关于一缔约方是否未遵守本协定项下义务的结论,或其职权范围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裁定。
在例外情况下,如仲裁庭认为不能在120日内,或在涉及易腐货物的紧急事项情况下的60日内发布初步报告,则应当书面通知缔约双方延迟的原因和预计发布报告的期限。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任何延迟不应超过30日。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任一缔约方有权在初步报告发布后的15日内向仲裁庭提交书面评论。
仲裁庭应尽力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如仲裁庭不能达成协商一致,其有权通过多数表决作出决定。仲裁员有权就不能一致同意的事项提出单独意见。单个仲裁员在仲裁庭报告中表达的所有意见应当匿名。
在考虑对初步报告的任何书面评论后,仲裁庭可以重新考虑其报告并做出其认为适当的进一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