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程序的中止或终止
缔约双方可在任何时间,一致同意仲裁庭中止其工作,中止期限自达成此种一致起不超过12个月。在不影响请求方随后就同一事项请求磋商和请求设立仲裁庭的权利的前提下,如仲裁庭的工作已中止12个月以上,则仲裁庭的授权即告终止,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如中止是为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所作善意努力并根据本章第五条(斡旋、调解和调停)开展的,则不适用本段规定。
在仲裁庭报告发布前的任何时间,缔约双方可同意终止仲裁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