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正式文本

本协定以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遇解释上的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和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在基多分别签订,一式两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文涛 普拉多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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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中国提出预裁定的申请人(机构)应事先向中国海关注册。

2本款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十五条(a)款所述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措施,该条款已于2016年到期。

3缔约双方认为,关税税率配额或者数量限制都不属于保障措施所允许的形式。

4就本章而言,对于厄瓜多尔,“中小企业”根据厄瓜多尔国内立法定义,包括微型企业、社会和团结经济体。

5缔约双方均理解,“法律”一词包括所有国内法。

6对于每一缔约方而言,术语“保密信息”包括受保护信息或根据本国法律明确为“保密”的任何其他信息。

7缔约双方同意本章不适用于拟议中的措施和/或非违反之诉(在不违反本协定条款情况下的利益丧失或减损)。

8就本章而言,对于厄瓜多尔,“中小企业”根据厄瓜多尔国内立法定义,包括微型企业、社会和团结经济体。

9就厄瓜多尔而言,协定的修正应通过对外贸易委员会(COMEX)或其继任者的决议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