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投资便利化
在遵守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每一缔约方应通过包括以下举措在内的方式为另一缔约方的投资提供便利:
提高其国内投资环境的透明度和效率,以期促进缔约双方之间的优质投资;
为所有形式的投资创造必要的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为任何投资项目的资金流动创造有利条件;
简化投资申请与核准程序;
促进投资信息的传播,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规则、法规、政策、其他双边和多边贸易协议、程序;以及
加强东道国的一站式投资安排,为商界提供协助和咨询帮助,包括便利化办理经营牌照和许可。
在遵守国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缔约方应向另一缔约方的投资者及其投资提供投资设立手续的规定措施。一缔约方应保护任何商业秘密信息,避免任何可能损害投资者或投资的竞争地位的披露。本款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被解释为阻止一缔约方获取或披露与其国内法的公平和诚信适用有关的信息。
缔约双方应便利投资者及其投资,按照东道国相关法律要求,在投资发生前,遵守环境影响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估的有关标准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