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内电子交易框架
每一缔约方应维持符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年)》原则的电子交易管理法律框架。
每一缔约方应在下列原则基础上采取或维持监管电子交易的措施:
不应仅基于一项交易,包括一项合同,是以电子通信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以及
缔约双方不应任意歧视不同形式的电子交易。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不妨碍一缔约方在其国内法中作出与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原则不一致的例外规定。
每一缔约方应努力:
将电子商务的监管负担最小化;以及
确保监管框架支持的电子商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