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
任一缔约方采纳或实施的电子签名法律,不得仅基于签名是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
每一缔约方实施的国内电子签名法律应允许:
除非有相反的国内或国际法律要求,电子交易双方共同确定合适的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方法;以及
电子交易中的电子认证机构有机会向司法或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其对电子交易的电子认证符合法律对电子认证的要求。
每一缔约方应努力使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互认。
每一缔约方应鼓励数字证书在商业部门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