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通知和信息提供
在可能的程度内,每一缔约方应通知另一缔约方本方认为可能对本协定执行产生实质影响或对另一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的合法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现行或拟议措施。
应另一缔约方要求,一缔约方应在可能的程度内,就另一缔约方认为可能对本协定执行产生实质影响或对其在本协定项下的合法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现行或拟议措施立即提供信息并对相关问题作出回应,无论之前是否已向另一缔约方通报过此措施。
本条下任何通知或信息的提供,对该措施与本协定是否一致不产生影响。
当本条项下的信息已经通过向WTO适当通报的方式为公众所获得或在相关缔约方的官方的、公众的和可以免费登陆的网站上可以获得时,该信息可被视为已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