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行政程序

为了以一致、公平与合理的方式实施所有影响本协定项下事项的普遍适用的措施,每一缔约方应当保证,在具体案件中对另一缔约方的特定的人或货物适用本章第二条(公布)下措施的行政程序中:

只要可能,在程序开始时,依据国内程序,向另一缔约方直接受此程序影响的人提供合理通知,通知内容包括对此程序性质的描述、启动程序的法定机关的声明,和争议事项的概括描述;

在采取任何最终行政行为之前,如时间、程序性质和公共利益允许,应给予当事人合理机会,以提出事实和理由支持其立场;以及

程序应符合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