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货物的临时准入或进口
无论其原产地,每一缔约方应给予下述货物以临时免税入境:
专业设备,例如根据进口缔约方有关法律规定有资格暂时进境的人员用于科学研究、教学或医疗活动、新闻出版或电视和电影所需的设备;
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上陈列或展示的货物;
商业样品;以及
被认可用于体育活动的货物。
应相关人员请求且基于其海关认定的合法原因,每一缔约方应延长原先根据其国内法律确定的临时入境的时限。
任一缔约方不得对第一款中所述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设置条件,除非要求该货物:
仅限于另一缔约方的国民或居民用于或在其个人监督之下用于该人员的商业、贸易、专业或体育活动;
不在该方境内出售或租赁;
缴纳金额不超过在其他情况下入境或最终进口应付税费的保证金,保证金在该货物出口时返还;
出口时可识别;
除非延期,否则应在第(一)项所述人员离境时,或在该缔约方可确定的与其临时入境目的相关的其他期限内,或在6个月内出口;
准许的数量不得超过其预期用途的合理数量;以及
符合该缔约方法律规定的可入境的其他情况。
如果一缔约方在第三款中所规定的任何条件未得到满足,该缔约方可以对该货物征收正常应缴的关税或任何其他费用,以及其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或罚款。
每一缔约方根据本条规定,应允许由某一海关口岸暂准入境的货物可由不同海关口岸复运出境。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其海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应免除进口者或某一货物在本条项下许可进口的其他责任人由于货物无法复出口所产生的任何责任,若提交的关于该货物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已经损毁的证明得到进口缔约方海关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