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社会责任
缔约双方重申,投资者及其投资应遵守东道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或负责任商业行为的国内法律法规。
每一缔约方确认该缔约方赞同的国际公认的企业社会责任或负责任商业行为标准、指南和原则的重要性。
每一缔约方同意鼓励在其领土内经营或受其管辖的投资者和企业自愿将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指南和原则纳入其商业行动和内部政策。
缔约双方应通过第十四章第一条(自由贸易联合委员会)规定的联合委员会开展合作并促进联合倡议,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或负责任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