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仲裁庭的请求
如在收到磋商请求后,本章第四条(磋商)所规定的磋商未能在60日内解决某一事项或未能在30日内解决涉及易腐货物的紧急事项,请求方可以书面请求设立仲裁庭进行审理,同时任命一名仲裁员。
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递交请求,列明是否已举行磋商,指明涉案具体措施,并提供足以清晰陈述问题的起诉法律基础摘要。仲裁庭在另一缔约方收到上述请求之日起被视为设立。
除非争端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以与本章规定相一致的方式设立、遴选并履行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