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仲裁庭组成
缔约双方应当在遴选仲裁庭时采取下列程序:
仲裁庭应当包括3名成员;
仲裁庭设立之日起15日内,被请求方应当任命1名仲裁员;
缔约双方应当在仲裁庭设立之日起30日内议定第3名担任主席的仲裁员;
如任一仲裁员未能在仲裁庭设立后的30日内得到指定或任命,任一缔约方可以要求WTO总干事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进行指定。若一个或更多仲裁员根据本款指定,WTO总干事应当指定仲裁庭主席。仲裁庭主席被指定的时间应当为仲裁庭组成的时间。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仲裁庭主席应当:
不为任一缔约方的国民;
不在任一缔约方境内有经常居住地;
不为任一缔约方所雇佣;
不以任何身份处理过此争议事项。
所有仲裁员应当:
具有法律、国际贸易、本协定项下其他事务或国际贸易协定项下与本争端相关事项所产生的争端解决的专业知识或经验;
依据客观性、公正性、可靠性及良好判断能力进行严格挑选;
独立,不隶属或听命于任一缔约方;
遵守WTO文件WT/DSB/RC/1所规定的行为规范。
若根据本条所任命的仲裁员辞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继任仲裁员应当根据遴选程序,在30日内以与原仲裁员任命相同的方式任命,且继任仲裁员应当享有原仲裁员的所有权力和义务。在替换继任者期间,仲裁庭的工作应当中止。
若一缔约方相信某一仲裁员违反列于第三款第(四)项的行为规范,争端双方应当磋商,如双方同意,应根据本条移除该仲裁员并任命新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