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仲裁庭的职能
仲裁庭的职能是对审议的争端作出客观审查,包括对案件事实及本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本协定的一致性的审查。
除非缔约双方在仲裁庭设立之日起20日内另有约定,仲裁庭的职权范围为:
“按照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审查依据本章第六条(设立仲裁庭的请求)提出的设立仲裁庭请求中提及的事项,并为争端之解决提出法律和事实的裁决和理由,以及如有的建议。”
当缔约双方达成不同的职权范围时,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的2日内予以通知。
如仲裁庭认定一项措施与本协定不符,仲裁庭应当建议被请求方使其措施与本协定相符。
仲裁庭应当依据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考虑本协定。仲裁庭的裁决和建议不能增加或减少本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