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联络点和主管当局
每一缔约方应设立联络点,负责协调本章的实施。联络点为:
中方,为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以及
厄方,为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
就本章而言,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主管机关为:
中方,海关总署,或其继任者。
厄方,
动植物卫生监管局,或其继任者;
国家卫生管理、控制和监督局,或其继任者;以及
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或由负责质量与安全的副部长授权的继任者。
每一缔约方应设立联络点,负责协调本章的实施。联络点为:
中方,为海关总署国际合作司;以及
厄方,为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
就本章而言,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主管机关为:
中方,海关总署,或其继任者。
厄方,
动植物卫生监管局,或其继任者;
国家卫生管理、控制和监督局,或其继任者;以及
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或由负责质量与安全的副部长授权的继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