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技术协商
当一缔约方认为某项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正在影响其与另一缔约方的贸易时,可要求在SPS委员会下举行技术磋商,以便就正在协商的具体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分享信息和增进相互了解,并找出有利于贸易的实际解决办法。另一缔约方对任何技术协商的请求应尽早作出答复。
除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外,技术磋商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可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双方均同意的任一其他方式进行。
当一缔约方认为某项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正在影响其与另一缔约方的贸易时,可要求在SPS委员会下举行技术磋商,以便就正在协商的具体卫生或植物卫生措施分享信息和增进相互了解,并找出有利于贸易的实际解决办法。另一缔约方对任何技术协商的请求应尽早作出答复。
除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外,技术磋商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可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双方均同意的任一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