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一致性审查
在不影响本章第十七条(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程序的情况下,如被请求方认为其已取消仲裁庭认定的不符措施,可以向请求方递交书面通知并描述不符之处是如何被取消的。如请求方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后的45日内将该事项提交原仲裁庭,使事项通过寻求本章争端解决程序裁定。否则请求方应当立即停止在本章第十七条(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规定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事项。
仲裁庭应当在该事项提交后的60日内向缔约双方发布报告。如仲裁庭认为在此期限内不能发布报告,则应书面通知缔约双方迟延的原因及预计发布报告的期限。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迟延发布报告的日期不应超过30日。
本章中关于仲裁庭程序的条款,在做必要修改后,应适用于本条项下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