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合理期限

本章第十四条(仲裁庭最终报告的执行)提及的合理期限应由缔约双方商定。如缔约双方不能在仲裁庭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的45日内就合理期限达成一致,任一缔约方有权尽可能地将该事项提交原仲裁庭,原仲裁庭应当确定合理期限。

仲裁庭应当在该事项向其提交之日起的60日内向缔约双方做出裁定。如仲裁庭认为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做出,则应书面通知缔约双方迟延的原因以及预计发布裁定的期限。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任何迟延不得超过额外的30日。

合理期限通常不应超过仲裁庭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15个月。合理期限可以通过缔约双方一致同意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