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
缔约双方应采取或维持措施保护用户免受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侵扰。
每一缔约方应就非应邀商业电子通信采取或维持以下措施:
要求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提供者向接收人提供阻止继续接收此类消息的能力,或
根据每一缔约方的法律制度,要求获得接收人对于接收商业电子通信的同意。
每一缔约方应努力建立阻止未遵守根据第一款采取或维持的措施的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提供者的机制。
缔约双方应努力就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在符合共同利益的适当案件中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