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事宜

缔约双方保留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或者依据《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所采取的反补贴措施不适用本协定第十三章(争端解决)的规定。

缔约双方确认在反倾销调查计算倾销幅度时不使用第三国替代价值的方法,包括在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时不使用替代价格或替代成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