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教育
为实现本章第一条(总目标)中的目标,缔约双方应努力巩固现有教育合作协议或安排,并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联系、互谅和密切的工作关系。
在适当的情况下,缔约双方应鼓励各自教育相关机构、院校、组织在以下领域的交流并为之提供便利:
教育质量保障程序;
学前、初级和中级教育体系;
高等教育;
技术教育;以及
针对技术培训的企业和产业合作。
缔约双方应重点鼓励以下合作:
信息、教具和演示材料的交流;
在双方达成共识的领域内,联合规划和实施方案与项目,以及联合协调项目活动;
在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中开展协作培训、经验交流、联合研发;
通过与学术项目相关的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和学生交流,开展双方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
增进对双方教育系统和政策的更好理解,包括资格评估信息;
开发创新的质量保证资源;
用以支持学习与评估,以及教师和培训师专业发展的手段和方法;
高等教育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协作,以提高劳动力市场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开发教育统计信息系统;
语言教学;以及
奖学金和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