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执法合作

缔约双方认识到双方竞争机构之间在竞争领域的合作与协调对于促进在自由贸易区有效竞争执法的重要性。因此,缔约双方应通过通报、磋商、信息交换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开展合作。

缔约双方同意在可以合理利用的资源范围内,以与各自法律和重要利益相一致的方式开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