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联络点

每一缔约方应当指定一个联络点以便利缔约双方就本协定项下的任何事项进行沟通。

应另一缔约方要求,联络点应指明负责相关事项的办公室或官员,在必要时,应予以协助以便利与请求方进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