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双边保障措施的实施
如果由于按照本协定规定降低或消除关税,导致某一受益于本协定项下优惠关税待遇的产品被进口至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数量绝对增加或相对于国内产量相对增加,且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进口缔约方可仅在过渡期内采用第二款所规定的保障措施。
如果符合第一款所规定的条件,一缔约方可以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和便利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内:
暂时中止按本协定的规定进一步降低此产品关税税率;或者
提高此产品的关税税率,但不应超过下列税率两者之中较低水平:
在采取此行动时,正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或者
本协定正式生效之日,正在实施的最惠国关税税率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