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合格评定

缔约双方认识到,为便利合格评定程序和结果的接受,存在诸多机制。包括:

缔约双方境内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的自愿安排;

由设立在另一缔约方境内的合格评定机构依据特定法规进行合格评定程序结果互认的协议;

缔约一方承认在另一缔约方境内所开展的合格评定结果;

符合资质的合格评定机构的认可程序及在国际互认安排下促进对认证认可机构的承认;

政府指定合格评定机构。

缔约双方应在合作机制下加强信息交流,以促进合格评定结果的互认。

在接受合格评定程序结果之前,为增强对彼此合格评定结果持续可靠性的信心,缔约双方可酌情就有关合格评定机构的技术可信度等事项进行协商。

如果一缔约方不接受在另一缔约方境内开展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应对方请求,应解释其原因。

如一缔约方拒绝另一缔约方提出的参与或结束谈判的请求,该请求是为了便利在其境内承认另一缔约方境内进行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而达成协定,应请求,应解释其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