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货物贸易委员会
缔约双方特此设立一个由每一缔约方代表组成的货物贸易委员会。
就本条而言,货物贸易委员会应由以下双方协调:
中方,商务部,或其继任者;
厄方,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或其继任者。
本委员会的协议应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并向有关机构报告。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当出现特殊情况时,缔约双方应,在双方同意后,应一缔约方要求随时举行会议。
本委员会的职能主要应包括:
监督本章条款及其附件得到遵守、适用和正确解释,以确保每一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
审议未来对协调制度的修正,以确保每一缔约方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不变,并磋商解决下列之间的冲突:
对协调制度2021的后续修正和附件2(关税承诺表)之间;或
附件2(关税承诺表)和国内术语之间;
促进缔约双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包括适当时通过磋商加速本协定规定的关税减让和其他问题;
着力于解决缔约双方之间货物贸易壁垒特别是与适用非关税措施有关的问题,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将上述问题交由自由贸易联合委员会考虑;
协调缔约双方间货物贸易信息的交换;
磋商并尽力解决缔约双方之间出现的与协调制度规定的产品归类问题相关的分歧;
设立具有特定职能的特别工作组;以及
本委员会应设立农渔产品贸易特别工作组。为解决缔约双方之间的农渔产品贸易障碍,特别工作组应在缔约双方同意后的30日内举行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