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性成分

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原产货物时,所有符合下述第二款定义的中性成分均应当不予考虑。

中性成分指在货物的生产、测试或者检验过程中使用的另一货物,但其本身在物理上不构成该货物的组成成分,包括:

燃料、能源、催化剂及溶剂;

厂房、装备及机器,包括用于测试或者检查货物的设备及用品;

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及用品;

工具、模具及模型;

用于维护设备和建筑的备件及材料;

在生产中使用或者用于设备运行和建筑维护的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及其他材料;以及

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虽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能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任何其他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