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包装、包装材料及容器

在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用于货物运输的容器及包装材料不予考虑。

在确定货物原产资格时,如果零售货物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则该包装材料及容器不予考虑。

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当将零售货物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及容器的价值视具体情况作为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