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合作机制
为管理本章并便于合作活动的管理,缔约双方特此设立合作委员会。
委员会应由中国商务部的代表或其继任者和厄瓜多尔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的代表或其继任者组成。
缔约双方应指派国家联络点,以便就可能的合作活动进行沟通。联络点将就本章规定的合作事宜与政府机构、商业部门代表和教育与研究机构协同工作。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规定,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出现特殊情况,委员会应在任一缔约方或自由贸易联合委员会提出的任何时间召开会议。
就本章而言,委员会应具有以下职能:
监督缔约双方商定的合作框架的执行情况;
鼓励缔约双方在商定的合作框架下开展合作活动;
根据缔约双方的战略优先事项,就本章项下的合作活动提出建议;以及
通过每一缔约方的定期报告,审查双方相关机构间本章的执行以及本章目标的适用和实施情况,以帮助促进各专题领域的更密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