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合作

缔约双方认识到农业是双方的核心活动,加强这一经济领域将改善其领土内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发展。

为实现此目标,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内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合作开展以下活动:

通过交流经验、建立伙伴关系和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执行项目,促进可持续的农村发展,例如:通过农业创新和技术转让推动小型农业发展、农业用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广先进农业和农工产业做法、将性别平等纳入发展政策和战略等;

促进双方农业出口方面相关信息的交流;

制定针对领先生产者、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应用创新技术培训计划,以提高和改善农业和畜牧业生产力和竞争力,特别是针对增值产品;

加强政府机构、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在科学调查、技术转让和验证等领域的机构能力建设,包括土壤管理和培肥、灌溉和排水、动物营养、受保护环境下的园艺、可追溯性和安全、生物燃料,农业和畜牧业领域的最佳生产实践控制、食品安全、农业和畜牧业(疾病)诊断规程和控制体系;

开发和验证高质量、低环境影响的农业和畜牧业生产技术;

通过市场准入,支持具有重要生物多样性成分的非传统作物的生产;

通过改进实验室和建设工业技术园,为农工产品的创新以及追溯系统提供帮助;以及

加强每一缔约方相关机构间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的双边合作,促进双边市场准入便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