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中止后审查
在不损害本章第十七条(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规定的程序情况下,被请求方如认为其已遵守仲裁庭最终报告认定,则有权书面通知请求方并要求停止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如请求方同意,其应该重新开始实施根据本章第十七条(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中止的减让和其他义务。如请求方不同意,其可以在收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将此事项提交原仲裁庭。否则,请求方应当立即停止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仲裁庭应当在请求方根据第一款规定提交事项后的60日内发布报告。如仲裁庭最终认定被请求方已经消除不符之处,请求方应当立即停止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