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生效和终止

本协定的生效取决于每一缔约方完成各自国内必需的法律程序。

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后60日或经过缔约双方均同意的期限后开始生效。

本协定可由一缔约方提出终止,终止通知需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缔约方,本协定自另一缔约方收到该书面通知180日后失效。

在根据第三款递交通知后30日内,任一缔约方均可要求就本协定任何条款的终止是否应在晚于第三款规定的日期生效进行磋商。磋商应在一方提出此类请求后30日内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