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便利化

每一缔约方应确保其海关程序和实施是可预测的、一致的、透明的和贸易便利的。

每一缔约方应尽可能在各自海关法允许的范围内,使其海关程序符合缔约方为其成员的世界海关组织(WCO)的标准和建议做法,特别是《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即《京都公约》(修订版)的标准和建议做法。

缔约双方海关当局在实施其海关程序时应包括货物放行在内的便利清关。

每一缔约方应指定一个电子或其他形式的对外联系点,贸易商可通过该联系点提交监管所需的信息,以实现包括货物放行在内的清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