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磋商

在有请求方提供的合理根据或事实的情况下,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可随时要求与另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就本章实施或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进行磋商。此类协商应在请求提出后30日内,通过相关联络点进行,除非双方海关当局另有决定。

如果磋商未能解决任何此类问题,请求方可将此事提交本章第十七条(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委员会)规定的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委员会进行审议。

每一缔约方海关当局应当为本章之目的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点。联络点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向另一缔约方提供,如发生改变,应及时向对方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