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磋商

为促进缔约双方之间的理解,或者为处理本章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定事项,一缔约方应另一缔约方请求,应与请求方进行磋商,但前提是该行为不违反缔约双方的法律,并且不影响任何正在进行的调查。

提出磋商请求的一缔约方应当在请求中指明(如相关)该事项如何影响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或投资。被请求方应对请求方的关注事项给予全面和同理的考虑。

为便于讨论协商的主题,缔约双方的国家竞争机构应尽力向另一缔约方提供相关非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