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原产货物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并且在货物满足其所适用的本章所有其他规定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一缔约方:

依据本章第三条(完全获得货物)规定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或者

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货物,但附件4(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列明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