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文本)(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风险分析

缔约双方认识到,风险分析是确保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具有科学依据的一项重要工具。缔约双方应确保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是以《SPS协定》第五条中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的规定为基础,同时考虑相关国际组织开发的风险评估技术。

进口缔约方应优先考虑出口缔约方的市场准入请求,以符合进口缔约方国内法的方式尽快进行风险分析。为此,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将在风险分析过程的每个阶段保持密切沟通和良好的工作关系,以便风险分析的顺利进行并避免不当延误。出口缔约方应向进口缔约方提供进行风险评估所需的必要信息。

在风险分析过程结束时,进口缔约方应将支持风险分析的证据、仍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管理建议告知出口缔约方。

如果出口缔约方向进口缔约方提交了多项市场准入请求,出口缔约方应在这些请求中确定优先次序,进口缔约方对此也将予以考虑。

如果一项卫生和/或植物卫生协议需要基于风险分析方可制定,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尽快启动磋商,以期通过该项协议。主管当局将依照本章和《SPS协定》规定来制定、审查和修订协议。就此而言,协议应具备科学依据,不会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